长春小餐馆亡17人后,不少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反思。
有人提出,按照消防法23条、62条,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这事儿应该归公安机关监管。那好吧,喵星消防也做个简要分析:
1、消防法23条和62条
(1)消防法23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2)消防法6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2、餐饮场所中使用醇基燃料,能否符合消防法这两条?
(1)醇基燃料是不是易燃易爆危险品?
消防法23条中的说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这个词,是不是指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果是的话,那么有个界定就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醇基燃料以甲醇为主要成份,具有燃爆特性,但具体是不是“易燃易爆危险品”,还要看具体的产品组成和理化特性之后来认定,但可以肯定的是,部分醇基燃料应该可以归类为易燃易爆化危险品。
(2)有没有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制订专门的醇基燃料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但也有部分省级区域是制订了技术标准的,比如湖南。
但是,从消防管理的角度来说,如果确定了某个醇基燃料的理化特性,那就可以确定其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来进行管理,也是可以的。
(3)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是否适用于消防法这两条?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如果确认这种醇基燃料是易燃易爆危险品,那是应该遵循消防法23条的;违反消防法23条规定的,应该按消防法62条处罚。
3、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这事儿是否归公安机关监管?
(1)配套消防法62条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条文为: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法条之间的衔接、理解和执行问题
一是,消防法说的是易燃易爆危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说的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在概念的内涵上是否完全等同还需要斟酌;
二是,消防法说的是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说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也是有些区别的;
三是,消防法23条的范围很广,涉及到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销毁等环节,如果这些环节全部让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30条处罚的话,那么可能是一个无底洞:液化气也应该公安机关管,化工厂、油库也应该公安机关管,路上运汽油也归公安机关管,学校里用点酒精也应该公安机关管……
总结:
喵星消防认为,餐饮场所中使用液化气或使用醇基燃料(归类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并不归公安机关专项监管;基于消防法62条,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归类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负有查处责任。但同时,应急、消防、商务、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也负有相应监管、指导等责任。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还是有争议的,供大家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