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使用电梯避难法律法规动态

2022-10-24 09:58

世界上的超高层建筑中,设置避难用电梯的例子越来越多,但大多是基于性能化设计需求,而不是基于相关法律,因此配置具有随意性。下文将介绍各国关于避难用电梯的法律调整动向。

国际使用电梯避难法律法规动态(图1)

美国最普及的建筑标准是2009年版的ICC(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的IBC(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在其标准正文(2009 IBC,Section 3008)中规定了选择性安装的建筑物内人员避难用电梯(Occupant Evacuation Elevator)的性能要求标准。但是,对于哪些用途的建筑物,以及高度在多少米以上的建筑物必须安装避难用电梯,目前还没有相关安装标准。此外,关于避难用电梯安装设计更加详细的技术标准是根据ASME A17.1/CSA B44制定的。但是,在ICC IBC建筑标准中规定了420ft(约128m)以上的新建高层建筑必须设置第3类避难楼梯,同时也有一个相对放宽条件的规定,允许其中一个避难楼梯可以用建筑内人员避难用电梯来代替。因此,今后美国新建成的高层建筑中可能会安装更多的避难用电梯。例如,2014年在纽约世贸中心旧址上新建成的世贸中心一号(541米)内就安装了建筑内人员用避难电梯。

欧洲通常情况下规定使用楼梯进行紧急避难,很少将电梯作为一种避难手段。因此目前欧洲既没有规定避难用电梯安装要求的法规,也没有关于难以自救人士使用避难电梯的相关法规。但英国的BS8899:2016(Improvement of Fire fighting and Evacuation Provisions in Existing Lifts Code of Practice)标准规定,建筑安全负责人需要对建筑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利用电梯进行避难作为建筑消防安全整体战略的一部分,在满足BS8899的Annex C规定的推荐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难以自救的人士使用电梯进行避难,但不允许建筑内一般人员操作使用。

亚洲国家中,韩国关于在高层建筑内安装避难用电梯的动向备受关注。根据韩国2013年修改的超高层建筑法规定,在地上5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00米的建筑,以及拥有地下街且地上16层以上的复合型高层建筑内,必须至少安装一部避难用电梯。实际上2014年竣工的釜山国际金融中心(289米)和2017年竣工的乐天世界塔(555米)都已根据该项法律设置了避难用电梯。日本避难用电梯虽成为民间热议的话题,日本建筑学会和日本防火工程师协会等进行了相关讨论,房地产行业和电梯制造商也进行了自主研究。但在政府行政层面上,相关的讨论和行动的进展仍然迟缓,没有制定相关标准,但有日本制造商在荷兰取得避难用电梯系统型号认证的案例。

随着今后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高层建筑的更加普及,对发生火灾时利用电梯避难的可行性,以及包括安全方面在内的相关技术和制度进行值得更加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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