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自防自救, 实施综合治理, 落实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物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居( 村) 民委员会应指导、推动本辖区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组织制定防火公约, 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多户联防制度, 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公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与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技术标准,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纳入行业诚信惩戒和项目评优范围。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消防安全责任及消防安全服务事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合同履行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的, 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并在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 房屋租赁合同等应约定应明确消防安全内容。合同或规约规定不明确的, 相关责任人承担主要消防安全责任, 合同签订各方或规约制定方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保火灾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遵守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b)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c) 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d) 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物业消防安全职责:
a) 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b)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c) 支持各级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d) 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e) 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f)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物业消防安全职责:
a) 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b) 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c) 定期开展管理区域内的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d) 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e) 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志愿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f) 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g)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h) 配合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i)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严格遵守物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 积极参加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c) 熟知本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报告;
d) 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组织引导疏散,视情扑救火灾;
e) 指导、督促人员遵守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f) 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提高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g)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移交的房屋及其共用消防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建立消防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相关消防资料和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可与社区合建微型消防站,其规模、人员配备和消防装备器材配置以及工作的开展应符合相关规定。微型消防站宜与独立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安防视频监控室或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及处理记录。
属重点单位的物业,其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装饰房屋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掌握管理区域内建筑物装饰装修和用途变更情况,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处,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志。
当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发生改变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更换标识、标志,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改变情况,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自用房屋、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配置齐全、完整好用。
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机构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共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等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 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设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共用消防设施严重失修, 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的程序提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等所需费用。
未按前款规定实施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执行。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属于重点单位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通过互联网录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消防器材的日常检查和保养,明确管理责任人,并建立档案。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管理及技术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消防控制室及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 24h 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系统,保证消防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如实做好各类记录的填写。
推广使用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智慧安全用电监测管理系统或者智能型火灾报警探测装置的物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维保服务、安全监测等机构对设备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