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要实行综合监管,什么是消防综合监管,怎么进行消防综合监管?

2022-11-08 09:31

以下内容来自于公众号《安全合规》,作者:洪卫栋。是《消防法》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建议系列讲座中的一部分内容,供参考。

改革方案提出消防要实行综合监管,那么,消防综合监管到底怎么样进行,需要进行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是一个重大问题?


在总则里面,应该对消防综合监管做一般性的规定。

首先,涉及到综合监管的主体问题。首要问题是消防救援这一机构或者部门的称谓。现行的消防法规定的是消防救援机构,这个称谓是否准确。

以前的公安消防机构的表述,现役体制下,因为军队对地方事务没有行政权,所以需要全国人大对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授权,当时在授权体制下造成消防法规定,国家层面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部管理,地方层面由各级公安机关管理,具体由公安消防机构来实施。

改革转制之后,我们的消防体制也改成了行政序列,以后将成立由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消防救援局、省市县成立消防救援局。

那么,消防综合监督管理主体怎么表述?消防法主要涉及到两点,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条以后能不能做突破,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我们以后能否纳入政府部门序列,能不能称之为消防救援部门,由消防救援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的监督管理。避免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在消防综合监督管理方面划分不清的问题,如果能够把法律条款形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消防救援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对于今后我们的消防工作将会是一个巨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综合监管的制度设计。到底什么是综合监管?首先要分清消防工作尤其是火灾预防与消防综合监管的关系,现行消防法没有将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管理区分开来,火灾预防需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全社会群防群治预防体系,达到预防火灾目的。监督管理是依靠行政力量去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管控火灾预防的关键、重点环节,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火灾预防的范围一定要比消防监督管理要大。

最后,要构建以消防救援部门为综合监管主导的监管体系。明确涉及消防监管职能的公安、市监、住建等消防监管职能的部门职责,以及卫健、民政、商务等行业部门的消防管理职能。

在这个监管体系里面,消防救援部门要指导、统筹其他监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现实中,消防救援部门一直将自己作为火灾预防的具体实施部门,形成了包揽式、保姆式的监督管理模式,在今后的消防立法中要合理划分消防救援部门的直接监督范围和统筹、推动其他部门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发挥消防救援部门的专业优势,为其他部门开展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专业指导,监督其他部门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的成效,这才是消防综合监督管理的应有之义。

比方说自建房专项整治,住建部门应该是开展消防监督的主责部门,消防部门负责出台相关自建房火灾隐患的整治标准,然后推动下级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去执行、去监督,对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而不是由消防部门主动作为、动用我们的人力和物力直接进行自建房专项整治。

因此,总则部分需要重点理清哪些部门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哪些部门负有行业消防管理职能,这些部门相互的关系应该怎么样去界定,这是消防综合监管制度设计的一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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