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预防不是消防监管,消防监管管什么、让谁管?

2022-11-13 09:55

以下内容来自于公众号《安全合规》,作者:洪卫栋。是《消防法》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建议系列讲座中的一部分内容,供参考。

消防监督管理权力是火灾预防权力体系的一部分,火灾预防主体是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火灾预防范围要比监督管理范围要大,调整对象要多,监督管理由消防救援部门主导,是火灾预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概念大家一定要明确,不能将火灾预防和监督管理混为一体。

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设计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将火灾预防的重要环节、关键部分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二是要考虑监督管理人力、物力匹配,否则,制度设计就会陷入空转局面。

一、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

要根据火灾预防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来确定和划分监督管理中各类权力行使的形式、范围。

例如,消防救援部门行政指导的范围有哪些,形式有哪些?宣传培训的范围有哪些、形式是什么?消防检查的范围有哪些、形式是什么?做到了这些,消防救援部门就能够履职尽责。在现行的消防法里面没有进行一个明确区分,把检查、预防、指导、宣传、培训融为一体,每个类别范围都很大,导致了工作当中一些混乱。

建议探索一种适合我们消防救援机构现有人力、物力包括财力的一种监督管理模式,管理的范围不能太小,但也不能太大。

二、监督检查权和执法权的问题

我们会面临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就是我们县级的消防机构,消防监督员人数过少,基本是3~4人,多一点的十几个人。现有的监督检查的人员远远的跟不上我们监督检查单位的需要,如果不扩充县级消防救援局的人员的话,连双随机任务都无法完成,何况还要完成指导、宣传、培训等任务,但目前大幅度增加消防监督员编制也不现实。

为此,建议探索监督检查权和执法权的分离。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消防技术专家、行业部门消防管理人员、乡镇街办从事消防管理人员都纳入监督检查主体,赋予检查主体发现、督促违法行为权力,扩大消防监督检查覆盖面。消防行政执法权仍然由具有消防行政执法权资格的消防监督人员行使。

将前端监督检查权和后端的行政执法权进行适当的分离,一般违法行为实行积分记录制度,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实施专人执法,方便打击震慑。

三、消防救援机构综合监督管理的设计

要实行综合监管,首先要明确消防救援部门是消防综合监管的实施主体,同时要分清哪些部门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例如公安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对于九小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住建对于建设工程的源头监督职责,应急管理对于危化品、烟花爆竹的监督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消防产品的监督职责,他们的监督职责法律依据及行使方式都应该明确。

同时,教育、民政、卫健等行业部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应该如何设定,如何实施。一是要根据各行业部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要设计当这些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行业部门领域内的所属的单位消防违法行为后,如何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没有及时的有效的进行监督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把这些东西规定好了之后,消防综合监管的设计才能基本完成。

当然,消防监督管理有重点监管、双随机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这4种方式,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如何架构它们彼此的关系、彼此的范围、彼此的流程,这一块也需要在消防法层面进行一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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