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给消防监管人员挖了个大坑?

2023-02-21 13:25

GB55037-2022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强制应用的范围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较大的调整,实际上是扩大了应用的范围。

对于民用建筑,旅馆、商店、展览、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不再限定建筑面积,全部统一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此外,对于疗养院、医院以及其他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也越来越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2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2 旅馆建筑;

7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相比较对单多层丙类工业建筑的不重视,通规过于重视商店,幼儿园,养老院等建筑,大水漫灌、大而无边,没有下限。在征求意见稿中是保留了面积要求“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商店”,正式发布时则删除了相关表述。梳理近年来的火灾案例,特别是相关小场所的,因为没有相关消防设施而造成亡人的少之又少,往往是因为私搭乱建,随意改造,管理不到位,四个能力不足等造成。

抛开消防设施,比如幼儿园,近年来没听说哪个幼儿园火灾亡人,百度都检索不到。旅馆建筑也一样,尽管旅馆火灾亡人案例多一些,但是没有面积限制后,比如民宿农家乐如何执行,不接地气。即便是防患于未然,也不能太大而全。规范要求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需要设置的消防设施越来越多,理论上能够增强建筑的防火水平,避免发生火灾,但现实往往还受到经济投入、管理水平等方方面面的制约,大型综合体消防设施齐全,照样烧个精光。目前来看,可以说消防设施齐全但是不好用、不能用甚至瘫痪的不在少数,能保证完整好用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特别是对于日常的消防监管来说,涉及到消防法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建筑防火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建筑投入使用之前就应该解决的,对于消防事后监管,最常用到的消防法第六十条消防设施存在问题的有关罚则。将会面临“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一系列的问题,执法活动形不成闭环,板子打到自己身上,无异于挖坑埋雷。

另外,根据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分为区域、集中、控制中心三种形式。即便是最简单的区域报警系统也属于固定消防设施,不是安装独立感烟探测器,需要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进行日常的操作管理,按要求应聘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

可以算一下仅仅这一块的消防成本,报警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的,考资格证的,雇人的…真若如此,开个几百平的小超市门槛如此之高,我们的经济水平貌似还没有发达到这种程度。

既要又要还要的结果,就是很多理想都会变成空中楼阁,对上对下都不负责。对于消防监督执法也一样,当面对大量的场所都不符合要求的时候,是严格执法还是法不责众?陷入两难的境地。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理论上能够防止小火变成大灾,但是他不起决定性作用,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主体责任和管理。期待下一步消防法的修改能填上这个坑,扫掉这个雷,去技术化监管倾向,由查专业技术隐患转移到查主体责任、查管理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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