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举行“高悬法律利剑 护航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

2022-06-10 09:48

08应急管理部于6月9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西郊宾馆(海淀区王庄路18号)举行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5月份全国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举行“高悬法律利剑 护航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图1)

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主持发布会

申展利: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高悬法律利剑 护航安全生产”。我们很高兴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叶邵生先生,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罗辑先生,应急管理部政法司司长王宛生先生、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监察专员杨智慧先生、安全协调司一级巡视员汪崇鲜先生参加发布会,请他们回答大家提问。

按照惯例,我先向大家通报5月份全国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形势。然后,围绕今天的发布主题,向大家通报近年来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一、5月份全国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形势

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对5月份全国自然灾害情况进行了会商分析。5月份,我国自然灾害以洪涝、风雹、地质灾害为主,干旱、低温冷冻、地震、森林火灾等也有不同程度发生。各种自然灾害共造成599.9万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49人,直接经济损失77.6亿元。南方地区出现4次区域性暴雨过程引发洪涝灾害,造成15个省(区、市)受灾,西南、中南、华东等地局地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四川、云南等地旱情基本解除,华北、黄淮、东北局地气象干旱持续;强对流天气过程少于往年同期,损失主要集中在农林业,四川、青海等地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大陆地区未发生5级以上地震,无人员伤亡。

据初步统计,5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730起、死亡1402人,其中较大事故24起、死亡78人,未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保持“双下降”趋势。但一些重点行业领域仍然风险突出、事故多发,比如隧道、地下管网等地下施工作业因极端天气引发次生事故的风险增大,化工行业检维修试生产环节风险突出,工贸领域火灾事故和环保设施安全事故多发,交通运输领域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风险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二、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始终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配合立法机关高质量完成《安全生产法》修改工作,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防范,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完善安全生产配套法律法规规章,持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全力做好部门规章一揽子修改。同时,积极配合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危险作业罪”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现事故前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入刑,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强化“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的责任意识。

二是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从精准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执法信息化建设、执法力量建设等5个方面提出了17项措施,进一步明确执法职责、完善执法手段、强化执法权威、提升执法效能。将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重点工作纳入国务院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积极推动市县两级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强化力量。建立执法案例报送制度,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向应急管理部报送优秀执法案例,目前已向社会公布6批典型执法案例,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三是持续提升综合执法监督效能。与司法部联合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引入社会力量、行业力量、专业力量,强化社会监督。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印发《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等制度文件,统一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履职。切实做好复议应诉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监督。

四是强化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21年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名义先后公布了8起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2021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9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五是提升全民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联合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普法办成功举办三届全国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2021年第三届知识竞赛共有1665万余人参与答题,总答题量超过26.8亿人次。通过报刊、政府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等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普法力度,“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总阅读量达1734万人次。同时,结合国家宪法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公民法治意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密切配合,指导推动各地用好用足法律武器、始终高悬法律利剑,及时发现、精准打击违法行为,筑牢安全生产法治屏障。

各位记者朋友,以上是向大家通报的有关情况。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朋友围绕今天的发布主题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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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记者:

去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请问在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方面,应急管理部采取了哪些措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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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杨智慧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杨智慧:

谢谢你的提问。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不落实,是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事故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应急管理部采取多项措施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我从两个方面来介绍一下。

第一,以普法促学法懂法。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宣传普法推动学法懂法。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应急管理部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解读,推动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纳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守法履责。今年“安全生产月”主题确定为“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我们紧扣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突出相关罚则开展广泛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培训考核推动学法懂法。去年应急管理部开设网上专题培训班,设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专题解读课程,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责等法条进行培训解读,全国有8.4万名监管执法人员完成了在线培训,为执法人员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职责打下了良好基础。结合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我们下一步还要对部分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开展调研和考核评估,督促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推动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三是运用正向激励推动学法懂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中国特色的安全管理体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相关职责。我们要求第一责任人全程参与标准化建设环节,将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作为现场评审的重要指标,树立第一责任人抓标准化建设的优秀典型,推动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守法履责。
第二,以执法促遵法守法。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以严格执法督促责任落实。研究制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要求各级执法人员“逢查必考”,推动主要负责人懂“红线”意识,懂法律法规要求,懂本企业安全重点,懂同行业典型事故案例,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是以案例警示推动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生产执法案例报送制度,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案例纳入报送范围,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突出强调对第一责任人的处罚,充分发挥震慑作用。2021年第二批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中,50%以上都涉及到对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是以高压震慑推动责任落实。密切行刑衔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连续公布了四批8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推动加大事故前危险作业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实施联合惩戒,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将相关信息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震慑力。
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继续紧盯企业主要负责人,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措施,推动有效化解安全风险、遏制事故发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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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请简要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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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叶邵生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 叶邵生: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意义十分重大。人民法院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出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总体稳定,但每年作出生效裁判的被告人数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重刑的被告人数量明显增加,反映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力度明显加大,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总体要求,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键岗位关键责任人依法从严惩处,通过司法裁判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总体审判原则、法律适用标准和刑事政策具体把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12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刑事政策把握尺度以及刑法规定的禁止令、从业禁止措施的具体适用等问题;2019年4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证据收集与使用以及各部门间的协作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各地人民法院通过单独发文或者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方式,细化工作要求,确保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依法稳妥处理、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得到依法追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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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请问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方面,应急管理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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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政法司司长王宛生

应急管理部政法司司长 王宛生:

感谢你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近年来,安全生产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断加强,有力打击和遏制了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4月,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程序、证据的收集与使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应急管理部积极推动各省(区、市)建立完善本地区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自身实践,通过单独发文或者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稳步推进行刑衔接工作。

202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危险作业罪,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事前严重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前面提到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施行后,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名义先后公布了8起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另外我部还将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和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的4起移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评为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并予以表彰,积极推动各地加大行刑衔接工作力度,强化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严肃惩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抓好日常执法中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落实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审判机关判决惩处的程序“闭环”,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打击和震慑作用。同时,紧紧抓住涉嫌事故犯罪案件这个重点,强化事故调查组和各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全过程协调配合,严格依法惩治造成事故后果和不报、谎报事故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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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记者:
请问检察机关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推动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中发挥了怎样的职能作用,有哪些具体举措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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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 元明:

感谢中青报记者的提问。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们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也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在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发挥了很大的职能作用。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对涉嫌犯罪的进行依法及时批捕起诉。我们统计了一下,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2600件4641人,起诉了9495件15506人。罪名集中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共计占96.4%。

二是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事故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监督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986件,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558件。

三是积极参与事故调查,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对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检察机关应邀积极参与事故调查组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事故调查活动,在证据收集、责任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为后期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依托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尚未移送审查起诉的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在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和案件定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1386件。

四是主动追赃挽损,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促进矛盾化解。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审查起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认定造成经济损失约423839万元,检察机关追赃挽损约21212万元。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件追赃挽损率达61.4%。

五是通过办案促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或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涉案单位制发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2018年1月至2021年8月共发出993份,包括城市建设、交通运输、危化品、生产作业、煤矿和非煤矿山、消防安全、食药环医、旅游娱乐等社会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相关被建议单位认真整改,成效明显。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案企业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开展合规考察,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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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央视新闻频道记者: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派出16个综合检查组正在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导,同步开展了2021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请问目前进展怎么样?发现了哪些突出的问题和隐患,如何来推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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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安全协调司一级巡视员汪崇鲜

应急管理部安全协调司一级巡视员 汪崇鲜:

谢谢你的提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稳控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4月中旬开始,国务院安委会组织了16个综合检查组,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综合督导,并且同步开展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以及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近两个月来,通过各地区的全面自查、重点行业领域专项督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和考核巡查,深入查找、坚决整改突出问题和薄弱的环节,推动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切实地解决了一批实实在在的一些风险隐患问题。截止到目前,国务院安委会各综合检查组已经完成了28个省级政府的综合督查和考核巡查,抽查检查了62个市级政府、507家企业单位,发现问题和隐患2300多项,明确了整改要求,并通过新闻媒体持续曝光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隐患。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比如,一些地方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决心和信心还不够坚定,在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上还有存在一些差距;个别部门“三个必须”在监管职责的履行方面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这就导致了一些行业领域安全责任悬空;安全执法宽松软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放任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我们还发现一些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虚化、弱化,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或是“两张皮”、安全管理混乱、培训走过场,甚至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不顾安全,违法违规、冒险蛮干,与当前“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背道而驰。

下一步,我们将抓紧汇总梳理有关情况和问题清单,向各省级党委政府逐一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会同安委会成员单位进一步查找深层次原因和深层次问题,研究采取标本兼治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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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央广交通广播记者:
我们了解到道路交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请问公安机关如何适用深度调查督促运输企业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化解源头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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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罗辑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二级巡视员 罗辑:

谢谢提问,我来介绍一下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情况。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近年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深入调查事故暴露出来的“人、车、路、企”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深层次原因,分析查找安全隐患、管理漏洞、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并综合运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手段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风险。

一是结合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强行刑衔接,严格追责问责,推动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2021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共对7245起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依法刑事立案2521起,除依法追究肇事驾驶人责任外,还对1013名运输企业法定代表、分管安全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是按照“发生一起事故、歼灭一类隐患”的要求,对深度调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党委政府,通报相关部门,挂账督办,倒逼整改,推动标本兼治,夯实安全基础。2021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通过事故深度调查,发现各类问题隐患7573个,其中涉及人、车、企源头隐患3508个,涉及道路安全隐患2798个,涉及部门监管漏洞隐患690个,均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通报相关部门,推动落实整改。

三是充分利用深度调查结果,依托各种媒体途径,曝光典型事故调查情况及问题教训,实现“查办一起案件、震慑一个行业、警醒一大群体”,推动提升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文明意识。2021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深度调查,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452起。

四是针对深度调查中发现的根源性、基础性、深层次问题和突出短板漏洞,公安部协调联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研究出台了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利用信息化精准治理非法营运以及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等一系列措施。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研究,前不久国务院安委办专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防范化解农村道路交通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农村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了全面部署。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任务,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力度,深入开展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会同相关部门不断排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着力减少事故、保护生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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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记者:
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人大代表建议探索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请问应急管理部在推动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方面,做了哪些探索和工作?谢谢。

应急管理部政法司司长 王宛生:

谢谢你的提问。完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大力推动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也强调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应急管理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积极沟通,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顶层设计和业务指导,通过公益诉讼促进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一是2021年3月,我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9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方面希望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形成示范效应,引起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也希望引入独立的、外部的监督,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安全生产行政监管的法治保障、破解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保护困境的有效路径、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二是2021年6月推动在《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增加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条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为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三是鼓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公益诉讼进行探索实践。全国多个省(区、市)对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各种有益尝试,例如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山东省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并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研究出台指导意见、完善诉讼程序规定、制发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稳步推进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工作,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社会效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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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记者:

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的“八号检察建议”,并抄送11个相关部门,请问制发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目前落实建议上有哪些具体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 元明:

谢谢中新社记者对“八号检察建议”的关注。“八号检察建议”是近年来最高检在促进安全生产治理提升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检察机关有责任和义务贡献检察力量。最高检党组提出依法能动履职、加强溯源治理,就是要求在司法办案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多因一果,最高检通过调研和梳理办案情况,总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方面原因,发现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抓早抓小不够,对违反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事故前处罚不够,存在“不出事不追责”的消极监管理念。因此,最高检向应急管理部制发“八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推动“防患于未然”“抓早抓小抓苗头”的理念深入人心,督促执法监管关口前移。建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建议注重对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建议加大对执法监管人员事故前日常执法中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追责力度,将“严管”体现在平时。

二月份检察建议发出后,主送和抄送单位对“八号检察建议”高度重视,近日,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分别向最高检书面通报了落实情况,均表示正根据检察建议积极推动相关工作整改落实。为深入推进“八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最高检专门向各省级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着力在抓早抓小、抓制度规范不折不扣落实、追责落在未然上下功夫”,确保“八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取得实效。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采取多种有力举措推进建议落实,目前这项工作全面铺开、深入推进、成效明显。主要有六个方面的举措:

一是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如安徽、陕西等省检察院就“八号检察建议”进行深入调研并向省委专题报告,省委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均批示肯定该项工作,有力促进了建议落实。

二是主动走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并座谈,送达“八号检察建议”,共同深入企业一线开展实地调研,宣讲“八号检察建议”,增进相互理解,形成共识。

三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质效。不少地方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的规范性文件,形成落实检察建议的工作合力。

四是着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强化溯源治理。通过对安全生产案件专项评查调研,梳理安全风险隐患,督促整改,如贵州省遵义市检察院针对2020年至2022年2月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发现问题216件次,开出检察“药方”,制发综合治理检察建议进行整治;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如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充分运用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深入挖掘一批监督线索,目前已排查出重点线索138条,作出立案监督、撤案监督决定以及移送行政执法监督线索等处理90条;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矿产企业、房屋建设、交通运输、危化品、酒店等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相关单位对风险隐患认真整改,如湖南省全省31个检察院799名检察干警参与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共发现建筑安全隐患123处,发出检察建议4份,已消除隐患21处。

五是将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与公益诉讼相结合,注重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整改。如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经与应急管理部门充分沟通,选择社会反映强烈的13个领域,部署21个专项监督项目,针对报废机动车非法拆解、危化品运输车辆、私搭违章建筑等问题发出8份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六是注重宣传教育,助力提升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的公众参与度。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宣传片、实地走访宣传、制发典型案例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宣传“八号检察建议”,促使相关从业者和社会公众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产治理格局。

下一步,最高检将以制发典型案例、召开现场推进会等方式,督促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深入推进“八号检察建议”的落地落细落实。同时,要与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促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提升。也希望我们记者朋友、媒体朋友能够继续支持这项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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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卫视记者: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请问确定这个主题是出于什么考虑?有哪些重点安排?

申展利: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今年安全生产月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第一个安全生产月。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个企业的主要责任人既是抓生产经营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实践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和不重视、认真抓和不认真抓大不一样,企业“第一责任人”是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今年安全生产月确定这个主题,就是要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抓住“关键少数”,推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有以下重点安排: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这是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首要内容。通过学习观看“生命重于泰山”专题片、组织专题研讨、集中宣讲、培训辅导等多种形式,组织各方面集中学、对照学,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底线,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是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法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培训,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督促企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责任这根弦,引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知责、履责、尽责。

三是推进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落地,进一步稳控安全生产形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督导检查,带动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整体推进,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是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提升全民安全意识。邀请公众人物、行业专家、媒体人员开展“主播讲安全”“专家远程会诊”等活动,创作公益广告、海报、短视频等,普及安全知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公开曝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进门入户送安全”“安全志愿者在行动”和各类应急演练体验活动,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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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最近一段时期,全国多地发生多起建筑领域安全事故。请问人民法院如何运用司法手段防范化解建筑安全风险隐患,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 叶邵生:

谢谢新华社记者提问。建筑工程领域发生的安全事故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相继发生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山西襄汾聚仙饭店“8·29”坍塌事故、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等多起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手段依法惩治建筑工程领域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建筑工程领域生产安全。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总体原则。在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系列案件中,对欣佳酒店实际控制人杨金锵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并对欣佳酒店实际承包经营人、酒店施工负责人、建筑设计和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等多名事故责任人,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判处刑罚;在山西襄汾聚仙饭店“8·29”坍塌事故案中,对聚仙饭店投资人和经营者祁建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法律规定,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是坚持司法公开、阳光司法。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公布有关案件裁判结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维护建筑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是延伸司法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对于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方面积极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在司法裁判中积极适用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措施,根据需要禁止因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再次从事建筑施工、设计、监理等职业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将从业禁止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研究出台司法解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的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的要求,研究出台新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司法解释,明确刑法新增设的危险作业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刑罚关口前移至安全事故发生之前,为适用危险作业罪等罪名惩治建筑施工、出租经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提供明确法律标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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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记者:

请问公安机关在打击涉及安全生产的突出违法犯罪方面有什么重大行动?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二级巡视员 罗辑:

近年来,公安部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围绕防疫情、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工作大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了全国公共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公安机关紧紧围绕严重危害经济建设和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依法治理、打防结合,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涉及安全生产的法治建设和执法工作,及时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积极推动打击防范违法犯罪工作落实,全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以打击整治长江非法采砂为例,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和航道安全,公安部连续两年组织开展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部署沿江11省市和长江航运公安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砂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2021年以来,截至今年5月底共侦破各类涉砂刑事案件57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0余名,打掉团伙180余个,查扣涉案江砂900余万吨,涉案金额3.9亿元。长江非法采砂刑事发案量逐月大幅下降,有力维护了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确保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组织部署再发力。在年初公安部专题召开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视频部署会议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动态研判掌握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次召开专题调度会议,对部分非法采砂问题较为突出的地方进行视频调度。二是破案打击再攻坚。充分利用公安部“长江大保护”工作专班举报中心这一平台,对2021年以来所接报的150余条有效涉砂举报线索,逐一部署落实核查措施。对重点案件特别是涉嫌团伙化组织化犯罪的,一律挂牌督办,挂牌督办101起重大案件,并全部侦破。三是部门协作再深化。在持续深化与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同时,针对性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加强非法改装船舶、非法过驳、非法使用江砂等突出问题的源头治理,及时堵塞监管漏洞。四是警示宣传再推进。指导沿江各地公安机关针对前期梳理掌握的有涉砂违法犯罪前科的重点人员,积极协调相关电信运营商,将警示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点对点推送至有关人员,形成有效引导、精准震慑。同时,部署沿江各地公安机关落实举报奖励措施,广泛张贴公安部专项办前期下发的“长江大保护”举报宣传海报20万份,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拨打举报热线,广泛开展社会监督,营造“不敢采、不能采、不想采”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以党的二十大安保工作为主线,扎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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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记者:

据了解,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应急管理部部署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专门安排这次专项行动是出于什么考虑?其中有哪些重点难点问题?如何推动解决?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杨智慧:

谢谢你的提问。应急管理部决定在6月初到9月上旬在工贸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主要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今年以来,部分地区钢铁、铝加工、粉尘涉爆等行业事故多发,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比较突出。这几个行业历史上都发生过群死群伤事故,是日常监管的重点,更是专项整治的重点。为了深刻吸取近期典型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聚焦钢铁、铝加工、粉尘涉爆等行业重大隐患和重点事项,部署开展了这次“百日清零行动”。

第二个考虑,今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之年,目前从工贸行业工作成效看,一些地区和企业专项整治还存在不扎实、走过场的问题。开展“百日清零行动”就是对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总体要求,让相关企业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让监管执法队伍再次聚焦重点,督促企业把相关重大隐患和重点事项逐个清零,推动三年行动真正落地见效。

“百日清零行动”整治的重大隐患和重点事项共21条,主要解决钢铁企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冶金煤气作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熔炼、铸造作业,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运行、粉尘清理作业这些关键环节安全设备缺失、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为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抓出成效,这次专项行动安排了五个环节,即企业自查自改、属地专项检查、市级交叉检查、省级核查、部级督促指导。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属地应急部门;属地专项检查中,对存在涉及21条相关违法行为、仍不主动自查自改的将严格依法处罚,既要处罚企业,又要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省级应急部门统筹组织市级交叉检查,并对全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查,进一步夯实整治效果;应急管理部全过程组织专家抽查,加强指导服务。专项行动过程中,我们将加强专家力量支撑,加大宣传警示力度,定期调度通报,凝聚各方力量,确保见到实效。谢谢。

申展利: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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