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管,有没有必要拘留这么多人?

2022-08-16 10:44

本篇文章来自于公众号《消防法律资源》,作者:欢欢喜喜。

有一条新闻: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经民警劝阻后,拒不改正电动车违规充电行为的20余名村民自建出租房房东,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

依据写错了,正确的应该是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这条新闻是个引子,整个消防系统改制后特别强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或者叫火灾延伸调查,强调要在发生火灾后调查清楚各方责任。一般来说企业、个人的主体责任肯定是跑不掉的,首当其冲的就是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因此直接责任人被拘留便是家常便饭。

火灾事故之后办行政拘留和刑事案件的好处显而易见,尤其对于消防救援机构这样人力非常稀缺的部门,在火灾预防中可以达到四两拔千斤的效果。笔者亲身经历这波大潮,前后参与二十起左右消防行政拘留案件的办理工作,可算是从严打击策略的最坚定支持者。

最近两件事情动摇了笔者的看法:一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来电说以前拘留过的人来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行政拘留过,要在证明里写清楚,这个影响非常大。二是2019年12月辽宁沈阳“大裤衩”火灾事故的判决书,判决书载明58岁的酒店清洁工刘某某使用连接在插排电源线上的电水壶烧水,在此期间,其入卫生间洗澡,后在该房间空气开关跳闸时,疏于检查跳闸的具体原因,并将开关闭合,导致其使用的插排电源线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该栋楼64户居民家中过火,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非常严厉的措施,应该慎重使用。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公民来说是十分严厉的措施。《立法法》第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均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设定、实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二、《消防法》中有关行政拘留的规定并非天然正确,是把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同等看待结出的果。

几年前在一次座谈时一位基层派出所民警的观点令我印象深刻:公安机关是暴力机关,治安管理重点强调打击,消防安全管理则更多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让公安机关管理消防工作就会出现行政工作刑事化的倾向。《消防法》立法时消防机构隶属于公安机关,因此在《消防法》才得以设立大量的行政拘留条款。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性质类似,重要性不言而喻,调节面更广,但多通过罚款等行政手段实施惩戒。《安全生产法》,全文只有一处设置了行政拘留处罚,该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乱世重典的时代应该过去了。

先看段网上抄的:汉初黄老学派主张轻刑,反对重刑,认为最好的司法在于谨慎宽平,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最好是不言而信,不怒而威。

近十年在有关消防和安全生产领域的立法中不断加大处罚力度是最大的政治正确,但这可能是监管者的无能狂怒。监管者没有好的监管手段或者缺乏监管,也不向监管对象提供改进建议,然后立法时把所有事故的责任都推给监管对象,扣一顶漠视生命的大帽子,以此误导立法者和决策层。

不争的事实是改革后消防的监管力量和监管水平、手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消防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当下有条件重新审视乱世重典的做法,把火灾预防拉回到人民内部的角度,监管对象并不是敌人,理论上监管对象应该比监管者更在乎安全才对,有恒产者才有恒心。另外美国是全世界监禁率和监禁人数最多的国家,但他的犯罪率并没有降低,可见乱世重典并非绝对有用。

四、对过失引起火灾设置行政拘留处罚的正当性也有探讨的余地。

《消防法》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和失火罪无缝衔接,简单地说只要发生火灾,事主就有被行政拘留的可能。

交通肇事罪也是过失犯罪,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对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设置行政拘留的处罚条款。想想看,如果有一天因为闯红灯撞车造成对方损失20万,但没有人员伤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只管处理民事赔偿即可,交警最多记分罚款,但如果按照火灾的处理逻辑,妥妥地拘留十天。交通事故亡人比火灾多太多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不比火灾小。

另外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要区分事故责任的,不像辽宁大裤衩火灾,只是像普通人一样,闭合一个空气开关,就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结语

时代的一粒尘,落在每个人身上,就是一座山。这篇文章的观点仅供探讨,只是想在当下一片喊打喊杀(笔者也曾经是其中最坚定的一分子)的氛围下,呼吁对火灾事故处理刑事化做一些反思,可否对没有发生火灾的一般不移交办理行政拘留(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轻微火灾办理拘留慎之又慎,其他火灾移送办理两案时要仔细斟酌当事人有无过失还是纯粹的意外,当事人的行为和后果之间是否真的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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