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建设自建房,并将一层用作废品回收站,其他楼层部分出租。发生火灾之后,董定华的妻子与其他2名租客遇难,另有13人受伤。
经法院审理,判决董定华和他的儿子犯失火罪,刑期均为1年6个月。
从法院的判决书得知:
董定华位于黔西市金凤安置区公园巷的自建房,一共是7层半(违规加盖),一楼是三个门面,平时用来堆放收购的塑料瓶,三四五楼租给租客居住,其一家人住三楼,六七楼空置的。
楼上楼下只有一楼最左边的卷帘门的小门可以上下楼,没有其他出口。二楼前面租给王某某家三口人住,二楼后面租给刘某某家四口人住,三楼董定华一家自住,四楼前面租给彭某1基家两口人住,四楼后面租给赵某3家四口人住,五楼前面蒋加林、蒋某某、张某某居住,五楼后面的租客有五口人。
董定华家搞废旧回收,在2018年10月办得有营业执照,董的大儿子蒋加林是负责人。
董定华和蒋加林将一楼的三间门面用于储存回收的矿泉水瓶等塑料废品。期间,董定华、蒋加林废品堆放杂乱,社区工作人员曾多次上门提醒其废品回收店存在安全隐患,2020年6月18日莲城社区居委会向董定华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被告人董定华和蒋加林未予以重视疏于对易燃废品及自接充电线管理,并长期在一楼堆放废品的门面前为三轮车充电。
2020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董定华的三轮车在一楼门面充电时,充电电源线路发生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引发火灾,造成董定华的妻子向某某、租客赵某某及黄某某的女儿黄某3三人死亡,黄某某的妻子漆某某、赵某1等十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房屋财产损毁。
经黔西市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董定华丰收牌电动三轮车充电时,充电电源线发生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引发火灾;
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向某某、赵某某、黄某3(2016年1月31日生)系生前一氧化碳中毒联合烧伤死亡;
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1火灾中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漆某某因居住房屋失火致全身多处损伤后瘢痕遗留及双手功能障碍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因居住房屋失火导致全身多处烧伤及呼吸道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黄某2在火灾逃生中摔伤致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为轻伤一级,摔伤致右第5跖骨撕脱性骨折为轻微伤;被害人黄某某火灾中所形成损伤为轻微伤。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评估,董定华住宅火灾财产损失价值共计140927元。
法院审理认为:
董定华作为自建房出租人及废品回收站实际经营管理者,对存在消防逃生隐患的出租房的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并加以防范;被告人蒋加林作为废品管理站负责人,在参与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对废品回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并加以防范。
二被告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出租房屋及经营场所的管理中疏于监督管理,引起火灾,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