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5日讯(通讯员 向玲娅)“现在回想起来还心有余悸。我一定深刻吸取这次教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后自觉在集中充电点充电。”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一小区业主因电动车入户充电差点引发火灾,被处以300元罚款。
“叮——”,随着一声提示音响起,8月25日,岳麓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手机接到一条火灾险情报送信息,显示天顶街道一小区发生火情。值班人员迅速与街道对接,组织工作人员赶往现场核实。
经核实得知,天顶街道振业城二期业主赵某家住23楼,8月24日晚,赵某将电动车推入电梯后,直接进入家中客厅进行充电。直到次日上午,由于长时间充电,加上气温高,电瓶短路造成冒烟。所幸电动车没有起火,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事后,天顶派出所、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赵某进行警示约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告知电动车入户入电梯的危害性以及造成其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赵某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5月,针对全区住房安全管理,岳麓区出台住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电动自行车入户、入电梯。
天顶街道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街将持续加强电动车充电安全隐患排查,重拳整治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不规范行为;加快全面推广电动车禁入电梯管控系统,全力提升电动车火灾防范能力;同时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辖区群众的安全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
背景材料:消防法64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喵星消防的话:
这次处罚虽然有些争议,但是电瓶车燃烧速度特别快,非常危险,这确实是事实。把锂电池作动力的电瓶车放在家中,一旦起火,极易导致人员伤亡和较大的财产损失。
如果有集中充电场所,建议还是尽可能去那些地方停放、充电。电瓶车切勿停在楼梯间内,否则一旦失火,轻则赔钱、重则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