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2015年江西一饭店厨房内,因使用醇基燃料发生火灾爆炸,导致1死7伤,饭店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经营安装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蔡平华与邓建华等人于2014年4月18日开始,在南昌县莲塘镇莲安北路合伙经营“最香阁生态饭庄”,被告人蔡平华为主要负责人,负责该饭店的经营事务。
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蔡平华未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甲醉的相关使用审批及监管许可,擅自使用甲醇作为燃料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存在的甲醇直接放置于高温、有明火的厨房,甲醇泄露以及厨房内通风、换气不畅等安全隐患未予以及时周全处置,导致该饭店在2015年11月11日晚19时许,其厨房内发生起火、爆炸,造成在厨房内工作的被害人万某、喻某等多人受伤。被害人万某于2015年11月30日医治无效死亡。
安全评价师等专家出具鉴定意见,“最香阁”饭店爆炸的事故直接原因为厨房醇基燃料桶内甲醇和厨房西北处灶台上料分管泄露出的甲醇挥发到空气中,因厨房内通风不良没能及时排出厨房外,挥发的甲醇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达到爆炸极限后,遇明火、高热引起瞬间燃爆。燃爆引起的大火、高温将燃料桶烧毁,大量的醇基燃料泄露燃烧,导致二次爆炸。
经南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万某系因全身大面积烧伤及重度吸入性损伤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被害人刘某、李某、欧某,章某珍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喻某的伤情为重伤一级;被害人吁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蔡平华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蔡平华的供述,被害人喻某、李某、吁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谌某广、饶某、龚某等人的证言,调查报告,专家组意见,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蔡平华作为合伙经营中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未在生产经营中保障安全生产,未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六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归案后,被告人蔡平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次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重伤,对被告人蔡平华可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平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人另案判决:
据悉,与本案关联的醇基燃料供应人谌某广不具备危险物品经营资质,在储存、安装甲醇及其储存设备过程中违反易燃性物品的安装、存储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谌某广有期徒刑一年。
喵星消防的话:
在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是有规定的,如果是危化品的话是要办理使用许可的,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不办证、无证经营危化品,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